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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賠償金額不按時繳交

賠償金額不按時繳交


薛OO 發問於 2022-09-12 | 高雄 | 其他

Q: 我與對方是車禍事件
9月已和解完成,賠償金額用分期付款,現在到第二期,對方電話打不通,訊息不回,刑事以撤回告訴。
我想問有什麼辦法能夠解決?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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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希望以下回答能幫助到您: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得為執行名義。換句話說,於和解成立後您可持和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向所在地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辦理執行事務。但須注意,若您是與對方私下和解的話,因非於訴訟程序中提起,即屬訴訟外和解,僅生民法上效力,並無執行力,不得辦理強制執行,僅能提起履行契約的民事訴訟主張。
二、次按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本件車禍案件雖刑事部分已撤回告訴,但若係因對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您身體、汽機車受有損傷,仍可於日後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但須注意損害賠償兩年內須提告之時效問題,另外如果已經達成和解,則應直接提告履行契約或請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以現階段來說,會先建議寄一存證信函給對方,通知對方應於一定期間內給付約定之和解金,倘若對方仍未回應再以訴訟程序向對方請求賠償、履行和解契約或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
四、詳細個案狀況建議詢問專業律師,就個案討論。
適用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劉鈞豪律師 免費諮詢專線04222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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