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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林OO 發問於 2022-09-12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甲方已將商品給乙方,甲方尚未收款,雙方已簽買賣契約,契約內容包含「購買日、約定還款日、款項、雙方簽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手印、乙方未準時付款則需額外支付兩倍賠償金」。

若乙方未在約定日之前付款,是否能以此契約作為證據,向買家要求支付原款項+賠償金呢?

民事 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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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希望以下回答能幫助到您:
一、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簡言之,一方提出邀約他方為承諾,即推定契約成立,不論一方當事人是否已受有標的物或價金。至於契約是否生效,仍須注意是否有標的物自始不存在、標的物自始無法作為買賣標的物或違背善良風俗等情況而定。
二、次按民法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承上述,基於甲乙雙方已簽訂買賣契約,乙方自應受該契約之拘束,而有給付價金之義務。倘乙方於約定還款日仍未給付價金,您即可以此買賣契約作為請求之依據;賠償金部分因甲乙雙方有於契約中約定,故屆時得一併向乙請求。
適用法條:
按民法第153條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367條規定: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劉鈞豪律師 免費諮詢專線04222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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