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想請問:當初因為貸款人晚繳錢,銀行方通知保證人,但全然無法聯繫貸款人,保證人就先繳錢,現在銀行方通知,多了一期的款項,請問有什麼方法拿回那筆錢呢?
A:
您好:您既然已擔任貸款人即主債務人向銀行貸款之保證人,在銀行貸款作業通常附有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條款,也就是說,您無法主張銀行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之前拒絕清償保證債務,所以銀行是可以向您請求清償貸款債務。但是,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您向銀行清償後,於清償之額度內,可以承受銀行的債權,轉向貸款人求償,所以如果您基於保證人身分實際為主債務人清償之債務,日後都可以轉向主債務人求償。話雖如此,建議您最好找出主債務人出面與銀行協商處理,或您與銀行協商先請銀行就擔保品拍賣取償,看擔保品是否足以清償剩餘債務,否則即使您得轉向主債務人求償,但主債務人已無財產,您向主債務人求償,恐怕無效果,或可能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及成本。
鄭志明律師1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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