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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人員轉正職特休如何計算


周OO 發問於 2022-09-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A員工自2020/5/11到職為計時人員,於2020/8/1轉為正職人員
2020/5/11~2020/07/31期間之工時總數為356H
1.滿半年至滿二年之特休天數各應如何計算?
2.假設工轉正之前的總工時已無紀錄可供查詢,是否有其他公式可供計算?
以上再請協助解答,謝謝。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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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關於A員工滿半年至滿2年之特別休假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首先,本題A員工於109年5月11日到職時為計時人員,於109年8月1日為正職人員,依題意計時人員所指應該是「部分工時勞工」(假設計時人員是部分工時勞工),而正職人員應該是指「全時勞工」(假設全職人員是全時勞工)。

(二)、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三)、次按,勞動部訂定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四)、本題並無說明A員工之特別休假究為週年制或曆年制,惟為簡化方便說明,本題假設A員工之特別休假採週年制。本題A員工於109年5月11日到職至109年7月31日期間,為計時人員之「部分工時之勞工」,該期間工作之時數為356小時。而自109年8月1日至109年11月10日工作滿半年,A員工為「全時勞工」,故A員工109年8月1日至109年11月10日正常工作時間,共計70日,共計560小時(計算式:70日×8小時=560小時),以及自109年5月11日至109年11月10日期間全時勞工之工作時間,共129日,共計1032小時(129日×8小時=1032小時)。則依上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第3款規定,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特別休假。是故,A員工自109年5月11日到職,至109年11月10日滿半年,共計有21.3小時之特別休假(計算式:[(356小時+560小時)/1032小時]×3日×8小時=21.3小時),特別休假行使期間為109年11月11日至110年5月10日。

(五)、而A員工自109年5月11日到職,自109年11月11日工作滿半年時起,繼續工作至110年5月10日滿1年,A員工自109年11月11日至110年5月10日期間,均為正職之全時勞工,則A員工滿1年之特別休假,共7日,共計56小時(計算式:7日×8小時=56小時)。

(六)、末就,A員工自109年5月11日到職,自110年5月11日工作滿1年時起,繼續工作至111年5月10日滿2年,A員工自110年5月11日至111年5月10日期間,均為正職之全時勞工,則A員工滿2年之特別休假,共10日,共計80小時(計算式:10日×8小時=80小時)。

二、有關假如A員工,轉為正職之全時勞工之前,並沒有A員工擔任部分工時期間之總工時,目前並無相關計算公式推算,或推計方式計算。蓋因部分工時之勞工,實際與雇主約定之工作日數、每日工作時數,以及每週工時可能為固定或不固定,難以一概而論,均視個案情形不同,故事實上也無法以某種公式推算,或以推計方式計算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數。且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及第6項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該規定均課予雇主有備至勞工出勤紀錄,倘雇主沒有備置勞工之出勤紀錄,以致沒有勞工實際出勤(總)時數,此將嚴重影響勞工關於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日數等之計算,雇主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得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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