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本人配偶是大陸新娘,已結婚三年
因新成立的移民署說本人配偶先前有偷度來台
所以有過指摸留在這邊
當年(約十年前) 他被遣返時因害怕,所以並未使用本人姓名
今因指摸重複,移民署是否可以不給予加簽而直接遣返?
或者這其實並未違法呢?
謝謝你的回覆,感激
A:
您好,
國家的作為原則上都先推定為合法,若你對於遣返的行政命令有所不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方式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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