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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客人是否使用詐術惡意棄單?

客人是否使用詐術惡意棄單?


曾OO 發問於 2022-09-04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有一個客人在7/1號訂購商品 有說因為有私事要忙 商品到的話請8月底再出貨 因為是在平台請客人下單 平台訂單最多只能設定60天 超過時間便是不成立 所以在8月底時通知客人那兩天會出貨 客人回說是否能拆單 如果要拆單 就代表不能使用本來的訂單編號寄出 於是詢問客人需要如何拆單(總共有4樣商品)但得到回應是她想一想再跟我說 沒想到到訂單被系統自動取消後 客人立即封鎖我 根本不是真的想拆單 是在拖延時間不讓我在舊訂單的時間內出貨 請問這算使用詐術惡意棄單嗎?可否提告?勝訴機率多少?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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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本件有無刑法第339詐欺罪、355間接毀損罪適用餘地,應視具體個案而定,例如行為人是否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者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若行為人無購買意願,實務上雖有成立間接毀損罪的例子,但是機率較低。

二、對方是否須負侵權行為之民事賠償責任,須由個案而定,依您所述情形,您尚未將物品寄出,需視您商品是否為客制化、是否已付出包裝、人力等成本而定,若您已付出相當之成本,單純就「商家可否以侵權行爲起訴棄單者」,法理上可行。然於實務上,除非此買家並非第一次棄單,才較有可能主張侵權行為;若僅是偶一為之,難以證明對方有侵權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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