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廠商委託我方作業,廠商寄商品來我方,我方進行作業程序完成後,商品需跟廠商聯絡寄回,但廠商遲遲未回覆也未處理,請問該商品可以怎麼做處理呢!?
A:
您好,日安:
就您的問題,首先需要判斷貴公司與對方廠商間之契約約定內容如何。如契約就該情況有約定,則應依契約約定之方式處理。
而依您所述,對方廠商似乎對於受領商品有遲延之情形。於該情況下,建議貴公司得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對方廠商,說明「貴公司與對方廠商聯繫之歷程,告知對方廠商已於何時陷於受領遲延,並定相當期間促請對方廠商與貴公司聯繫取回(寄回)商品事宜」等事宜。
而依民法第240條之規定,如對方廠商確實有遲延之情況,則貴公司應得請求其賠償「貴公司為了交付(寄回)商品乙事已付出之必要費用」及「貴公司保管商品之必要費用」,謹一併說明之。
謹提供下列法條,敬供貴公司參考:
*民法第234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6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0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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