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偽造文書
請問律師
我和出租人簽約
出租人在合約上簽她的名字電話和身份證字號的合約給我
她自己留那份空白沒寫
後來租約成不定期
她的女兒有一天故意來找麻煩
妨害我的自由不讓我進屋
我報警後她女兒竟然亂告我傷害
後來地檢起訴她女兒
閱卷後發現出租人1.留底的合約被多加寫了電話
2.她女兒亂告我傷害時有拿租約(有被多加寫了她女兒的電話 出租人全名是出租人的字 可是多加了簽約時沒有的電話 和她簽約給我的合約不一樣)合約上有我的全名身份證字號和電話 還有我的身份證影本)
因為她怕她女兒被關
就去提民事遷讓房屋 還有這份私加填寫的契約 有影響民事
請問律師這樣算構成"偽造文書"和"侵害個資法"嗎
可以對二人提起告訴嗎
A:
1.地檢起訴出租人的女兒,請問罪名是?強制罪或者是其他?
2.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要構成此條罪名,必須要證明您的「所受損害」是什麼。
3.承上,提問中所述「因為她怕她女兒被關 就去提民事遷讓房屋 還有這份私加填寫的契約 有影響民事」,請問所謂「有影響民事」的詳情是?可以理解您似乎有想將「民事訴訟有被影響」連結到刑事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所受損害」上。但因您敘述過於簡略,難以提供更精準的意見,
4.至於侵害個資法的部分,若是以出租人的女兒拿租約提告傷害的行為而言,似難構成。
5.結論:偽造文書的部分有待進一步舉證,侵害個資法部分難以構成。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