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1165條第一項之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可知被繼承人可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亦可以遺囑委託他人為分割方法之指定,但前開「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不能侵害特留分,若該遺囑符合法定方式指定,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又無侵害特留分,則該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有效,毋庸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其中之一繼承人即可持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
如您所述,被繼承人遺囑,囑託代定遺產分割辦法,則若遺囑製作及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均符合法定方式,又無侵害特留分,則該遺囑所訂之遺產分割辦法不用得到繼承人同意,即已生效,即便有2名繼承人不同意,其他繼承人仍即可持遺囑正本前往辦理繼承登記。除非該遺囑有無效事由,或有新遺囑的成立,抑或是被繼承人有撤回該遺囑之意思表示,否則起訴確認遺囑無效或撤銷遺囑,均係無理由。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攜相關資料找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