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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計算相關問題


張OO 發問於 2022-08-29 | 高雄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您好,本人於2022/03/02-2022/06/30於某官股銀行實習。

後於2022/06/27考上同一銀行之正式職員,於2022/08/02入職。

因為中間07/01至08/01等於沒有去上班,但網路上有查到相關規定,年資似乎可以合併計算,想請問以我的狀況,特休的算法為何,謝謝!

勞動契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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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及立法理由:「工人特別休、資遣費及退休金等之發給均與工人年資密切有關,部分雇主每利用換約等方法,使其年資計算中斷,損及勞工權益,特明文規定,酌予限制。」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2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三、本題勞工於官股銀行任職,如非屬公務員,而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0條及同法施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本題勞工於111年3月2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於官股銀行實習,如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論終止勞動契約是否係因勞工自請離職、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以及不論勞工於實習期間是否為試用期。則勞工於111年6月30日離職,嗣後於111年8月2日復於同一官股銀行任職,因屬未滿三個月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合併計算年資,並據以計算勞工特別休假之日數。

四、近年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以合併計算年資計算特別休假日數之司法實務見解,可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此項規定,並未以勞工離職之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為限,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95號裁判參照)。易言之,本法條之「因故停止履行」並無明文例示,為保證勞工權益,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離職事由,於未滿3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亦包括在內(台灣高等法院82年法律座談會意見參照)。本件原告既於離職後未逾3個月期間内即再回被告公司任職,不論其離職之理由為何,亦不問其再任職之原因為何,依前開說明,自應有勞基法第10條之適用,是原告主張其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於法自屬有據。且此法條係屬強制規定,自不容兩造以契約排除其適用…。」、「原告之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已如前述,而原告再入職期間特休未休天數為43日(再入職期間:107年4月23日到110年1月6日,特休為14日+14日+15日),扣除原告已休之15日,則特休未休工資應為29,868元【1,066.7元×(43日-15日)=29,868元】…。」

五、本題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倘均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合併計算年資。是以,勞工於111年3月2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合併計算於111年8月2日起於同一事業單位任職期間,倘勞工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原則上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有3日特別休假。之後勞工滿1年以上2年未滿,計有7日特別休假,以此類推。

六、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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