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非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
依專利法第63條第2項規定,若為非專屬授權,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
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因此,應檢視專利授權合約約定內容為宜,
如B公司有再授權之權利,C公司亦因而取得生產製造之權利。
二、因我國專利法並無刑事處罰規定,B、C公司倘無取得專利授權,依法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非
犯罪。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