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敝司唯一小型有限公司, 委外行銷公司代為處理電商廣告投放, 簽約時限3個月, 因行銷公司廣告投放成效不好, 告知想提前解約, 並要求退還剩餘廣告金, 合約載明之違約條款敘述如下:
如非因乙方廣告後台操作疏失造成甲方損害, 甲方解除契約時, 乙方得將剩餘之廣告費退還甲方 但應扣除剩餘廣告金之20% 及稅金作為逞罰性違約金
請問上述條款是否合理, 我方是否有可主張乙方業務執行能力不佳, 已造成我方廣告金費上的浪費, 而提前解約?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如果是可歸責於對方的原因導致不完全給付(未能達成當初承諾做到的效益),屬於對方違約,您依法有權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或退費
2、針對合約中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數額過高比例不合理,您有權拒絕全額支付,即使將來對方告上法院,您也可以聲請法院依職權減少違約金的金額
3、本律師有擔任許多中小企業或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了避免將來發生類似事件,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擔任顧問,為貴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作事前把關與審閱
4、如果有相關需要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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