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謹概為提出意見如次:
一.按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及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1﹞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二.故而,可能要看你銷售的數量予以確認損害賠償金額,如數量不多,或許著作權法部分可能賠償最低額1萬元。
三.然而,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及按商標法第81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略。"
四.刑事部分如成立,可能會面對拘役或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也可能要數萬元至十數萬元不等。
五.是以,就此和解金額是否合理,可能要綜合刑事罪責而定,未必全然無理;此外,如果未能和解,在刑事部分未必能取得緩刑;另如果是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影響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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