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予勞工:
按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前段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四、實際發給之金額。」分別訂有規定。
亦即,雇主必須使勞工明確掌握工資明細之完整資訊,倘雇主未給薪資單或者要求薪資單簽名後收回,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從您來信詢問中雖無法得知安親班所在縣市,但目前許多縣市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中,皆已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列為強制保險,如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相關裁罰或廢止立案。建議您進一步查詢安親班所在地縣市自治條例加以確定。
以上回答,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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