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目前8/15被前公司資遣
投保級距為69,800
目前失業給付上限的投保金額45800
加上我目前有兩位幾人需要扶養
因此可以領到36640
我主要想請問
我若另外打工補貼一點家用
我的基本工資
是以69800還是45800計算呢
也就是主要想請問另外打工的收入不可以超過多少?
A:
您好:
一、按,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二、次按,勞動部110年10月15日勞動條2字第1100131349號函:「主旨:修正『基本工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八元。二、修正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五千二百五十元。」
三、本題如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如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而現行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每月25250元。所以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收入超過25,250元,則依就業保險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四、如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本題被保險人每月請領36,640元失業給付(按失業給付原應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本題為45,800元)60%計給,惟依同法第1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有受扶養之眷屬,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本題計有2位扶養眷屬,則加給20%,共計80%),則本題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X元),如X元未超過基本工資25,250元,則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36,640元,超過本題被保險人之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即45,800元之百分之80部分,即超過36,640元(計算式:45,800×80%=36,640元),則超過部分應自每月領取36,640元之失業給付中扣除,即為被保險人依法可領取之失業給付【計算式:36,640元-[(X元+36,640元)-(45,800元×80%)]= 被保險人依法可領取之失業給付】)。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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