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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煩請賜教關於遣散的問題

煩請賜教關於遣散的問題


王OO 發問於 2007-01-12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小弟於93年5月21日到職
直到97年1月12日收到資遣通知
並以1/22為資遣(離職)生效日
但我的預告期間應該是20天
但公司請我97/1/12日當天就可回家不必工作


請問律師:
(月薪約32000,包含底薪、技術津貼、交通津貼、全勤、兵役津貼)
1、小弟是不是不需要真的1/12就不用再去公司直到資遣日生效呢?
算一下預告日是到2/1才生效,不去公司會算曠職嗎?

2、我的資遣費總數會是多少?94/7/1前為工作1年領1個月資遣費,7/1號後以新制1年0.5個月計算嗎?

3、請問我的資遣總金額有多少?是「年資計算資遣費+預告20日薪資+謀職假費用」三項嗎?

以上問題謝謝律師大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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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第一個問題,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您的雇主雖於10日前預告,並通知您即日起便不用上班,自已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故依同條第3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您應可向其請求20天之工資。
至於您所問資遣費的問題,雖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可請求相當於勞工服務年資之資遣費。但在勞退新制之下,資遣費的計算應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該條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故您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相當比例之資遣費。綜上,您應可向雇主請求20日之工資及按年資計算之資遣費兩部分,至於謀職假薪資部分,由於與20日工資部分重複,便不得再向雇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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