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好
想請問因我平常有經由購買中國購買產品轉運回台灣做一些買賣,在去年關務署臺北關通知我違法進口電子煙(非常大量),且寄發處分書,經我提出證據證明,經一年多流程,於今日台北關務署寄發複查決定書撤銷原處分,此案為報關行未經本人同意濫用進口個案委任書,請問我可以對該報關行提吿偽造文書嗎?
A: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您好,就上述報關行上開行為確實可能涉犯偽造文書等等刑事犯罪,惟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事證進一步釐清,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可再附帶民事求償,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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