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公司調整薪資結構,倘該薪資結構規定於工作規則中,則涉及到工作規則變更,應於修正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或公告於公司內部網站。
提醒您,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勞動契約約定的重要事項,倘公司調整薪資結構致勞工薪資產生變動,因涉及勞動條件之變更,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需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且實務上認為尤應經勞工「個別」同意,始得為之。倘雇主未經勞工個別同意即片面更改薪資結構,可能成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故建議雇主應取得勞工個人同意,且為求謹慎,以取得勞工書面之同意為宜。
以上回答,請參考,謝謝。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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