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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


婷 發問於 2022-08-11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在百貨公司上班5年,因公司要撤櫃要將我調至其他分店,但我不願意,如果認為無法適應下一個工作環境,而拒絕想請求公司資遣我可以嗎?
我有上網查詢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這樣我有符合哪一項條件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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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您好,就上述雇主調職有無理由,不無疑問,可以考慮先透過勞工局申訴並且安排調解,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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