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如果A將股票轉讓給B(未上市未公發股票),可是不確定有沒有繳納證交稅,當下A、B只私下用印轉讓,並未到公司辦理轉讓的事宜,如今B過世了,B的太太發現有股票,因當初未到公司辦理轉讓,所以B的遺產清單未有此股票,這樣的話,公司要怎麼處理?謝謝
A:
您好:
如您所述,A將股票轉讓給B,該股票為未上市未公發股票,因此,該股票並非證券交易法之證券,並無繳納證交稅之問題。實體股票轉讓則依公司法第164條之規定:「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處理,故A、B既已用印轉讓該股票,並交付給B,則已生轉讓之效力,是否到公司辦理轉讓登記(即公司股東名簿上已否完成「過戶」),只是受讓人即B得否對公司行使股東權力而已,並非股份轉讓之生效要件。本件,B之繼承人可持前開股票向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簿,完成轉讓登記,將股東A所持股份數過戶至B,再持變更後之股東名簿登記及實體股票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持完稅證明後,再向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簿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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