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老闆於1月2日告知公司員工公司將營業到1月31日
公司會依照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又說資遣費會意思意思給
請問:
1、資遣費該如何計算?
2、因我們公司分了好幾個名字(為了節稅),但負責人皆為同一人,但不是本國人而是香港人,公司申請歇業,員工如未領到資遣費可以申訴嗎?
3、薪資及資遣費是於上班最後一日即應發給還是領薪日一併發給呢?(每月5日為發薪日)
以上問題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A: 茲就台端三個疑問,綜合回覆之。資遣費的計算方式,除非資方已於勞動契約中給予更優厚的條件,否則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理之。薪資及資遣費之給付,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同法第九條之規定:「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另外,公司為本國法人,雖負責人為香港人,但仍有我國勞基法之適用。故台端仍得依勞基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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