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美容spa店家,政府之前要求我們需要給客人簽「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但最近政府來函要求我們修改條文,我們也不確定我們的契約哪裡有漏或是需要修改,請問您能幫助我們嗎?謝謝
A:
請參考衛福部公告修正之「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www.ey.gov.tw/Page/DFB720D019CCCB0A/eb1b832a-caeb-412d-a92e-a68d71e52bc9
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898fc23a-6623-4827-b611-1afb5645b7b7
。
1.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同條第4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同條第5項)。
2.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6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同法第5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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