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商標法第68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亦為侵害商標權。」、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規定。
如果logo並非利用於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您的行為及無違反商標法之虞;然因為logo設計有圖形著作,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除非著作權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否則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關於您的著作權使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判斷標準,您可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認定。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案號1090911要旨內容,一般公司的品牌LOGO或圖像,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第5條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可知本件立體動物公仔的公司logo為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81889-7a853-301.html
(二)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案號1110408b要旨內容,第三人如欲對該美術著作進行二次創作,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又「重製」與「改作」的區別依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前者為完全重現他人之著作內容,後者為若在表現原著作內容外,還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創作性。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906922-03729-301.html
(三) 您以石頭雕刻公司logog公仔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有關重製的定義,且於家中擺設之利用目的僅供個人練習而非營利使用,其重製內容若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在合理範圍內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參考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則此重製行為得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著作合理使用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備註: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65條
I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II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III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IV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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