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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3條口頭要約損害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22-07-31 | 臺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如果與對方僅有報價單雙方口頭約定明示答應並合意何時施工,卻在隔天簽合同前一天反悔,能有任何的損害賠償嗎?謝謝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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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所述:

1.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就算是口頭上的約定,仍然為有效的契約。

2.但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貴公司希望向對方就契約上為請求,甚至請求損害賠償,則需要由貴公司負擔舉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雙方確實有成立契約、約定內容、貴公司確實有受到經濟上損失或其他損害」等情。

因此,仍建議貴公司宜蒐集相關資料(例如:對方用印回傳之報價單、約定之內容、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貴公司受有經濟上損失或其他損害之金額及證據等),方能進一步評估有無提起訴訟之實益。

當然,就糾紛之解決方法,除訴訟之外,亦得藉由寄發存證信函促請對方出面誠意協商,或是藉由區公所調解,由調解委員一起參與、共商解決之道。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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