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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工時一週超過40小時沒有加班費

工時一週超過40小時沒有加班費


曾OO 發問於 2022-07-31 | 南投 | 其他

Q: 目前找到一家補習班當櫃檯正職,上班時間為上班時間:
(二) 13:30~21:30
(三)~(五) 13:00~21:30
(六) 9:00~21:00
休禮拜日跟一
但是資方並未提起加班費的部分
薪水也只有基本25250
而且一週上班時間也超過40小時
請問這樣合法嗎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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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勞動基準法所指「工作時間」,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三字第015845號:「三、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二)、勞動基準法所指「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本題勞雇雙方約定週日及週一為例假日及休息日,而平日之工作時間分別為:①週二:13時30分至21時30分,計8小時、②週三:13時00分至21時00分,計8.5小時、③週四:13時00分至21時00分,計8.5小時、④週五:13時00分至21時00分,計8.5小時、⑤週六:09時00分至21時00分,計12小時。

(三)、而上開時間,於通常情形下,勞工應該有用餐、如廁等之休息時間,例如雇主有於上開平日工作時間給予某一時段讓勞工休息,例如勞工於18時00分至19時00分為勞工休息用晚餐時間,則該休息時間即不屬工作時間。又,雇主假如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則該30分鐘不可計入工作時間。本題勞工於平日工作時間究竟有無休息時間,依題意並不清楚,如雇主有給予勞工休息時間,則應予扣除,不能算入工作時間,勞工也不能將休息時間計入工作時間,進而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或加班費。

二、勞工於平日有延長工時,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計算延長工時之工資,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二)、本題勞工休息時間為何不是很明確,所以假設舉個例子,假如雇主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因該30分鐘休息時間不可計入工作時間,則週二、週三、週四、週五,扣除休息時間,工作時間均未達8小時,雇主毋庸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加班費)。而週六:09時00分至21時00分,其中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有三十分鐘之休息,則當日勞工工作時間為11.5小時。在勞工工作滿8小時以後之工作時間,均屬延長工時,應依上開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計算如下:

1、本題勞工為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每月工資為25,250元,則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05.2元【計算式:25250元÷(8小時×30日)=105.2元】。

2、勞工於週六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部分(第9、10小時)、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第11小時、第12小時為0.5小時),則勞工於該日平日延長工時(平日加班費)應為543元【計算式:(105.2元/時×4/3倍×2小時)+ (105.2元/時×4/3倍×1.5小時)=544元】。

3、以今年111年7月份為例,其中111年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7月23日、7月30日為星期六,共有5日,則雇主於該月應發給2,717元平日延長工時之工資(計算式:544元×5日=2,720元)。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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