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員工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未申請強制執行,目前公司已無資產可扣押,但公司負責人名下有房產私下買賣成交,買賣所得私下運用,已有其他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問員工是否有權力要求平均分配房產所得?
A:
您好:
一、有關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則勞動法律關係是存在「公司」(法人)與「員工」(自然人)之間,而非「員工」(自然人)與「公司負責人」之間,所以員工本於勞動契約之工資請求權,只能對於公司(法人)行使,尚不能以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對「公司負責人」請求給付積欠薪資。
二、本題員工以公司(雇主)積欠薪資作為請求之原因事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如法院審核後准予發支付命令,如公司(雇主)於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之不變期間,向法院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員工得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公司強制執行。而上述情形,可強制執行範圍僅限於公司所有或公司名下之財產為之,尚不及於公司以外之人所有之財產。因「公司負責人」與「公司」係屬不同法人格,且員工與公司間始有勞動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員工與公司負責人間不存在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則員工不得以上開執行名義,對於公司負責人名下房地交易所得為強制執行程序,或要求參與分配。
三、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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