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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舊負責人逃漏稅新負責人有責任?

舊負責人逃漏稅新負責人有責任?


陳OO 發問於 2022-07-28 | 高雄 | 其他

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的四位股東全裸退,新接公司的股東,如果往後被查到舊的負責人在擔任期間有逃漏稅之情事,新的負責人及其他股東要負責嗎?還是只會追溯舊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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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號解釋理由書:「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之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

二、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2項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三、依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負責人之所以應負擔公司逃漏稅捐之刑事責任,參照上開釋字第687號解釋意旨,此係因公司負責人如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此為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本應承擔刑事責任,而非令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責任負責。蓋公司負責人自己違法執行職務,致使法人違反稅法上義務而逃漏稅,自應受處罰;且公司負責人如係違反對員工之監督,並有故意怠於監督之行為,致使法人或公司有逃漏稅之情事,亦應加以制裁。此種公司負責人之刑事責任,仍屬學理上所稱「自己行為責任主義」,而非將公司逃漏稅不問原因理由一律轉嫁處罰負責人。

四、是以,有關公司法人舊的負責人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以致公司有逃漏稅捐之刑事責任,故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公司負責人,此仍屬自公司負責人就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而公司嗣後上任之新負責人或新股東,因對於公司逃漏稅捐,並無存在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自非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要處罰之對象。亦即,舊負責人所為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並不會追溯至嗣後新公司責任人及新股東。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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