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規定。
雙方於私訊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依民法第348條規定,您即有交付包包給其之義務;然而,在其尚未將款項同時交付給您時,您可拒絕給付包包之交付。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 定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契約履行或擔保契約成立,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證約定金、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要件之成約定金、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害賠償擔保之違約定金、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解約定金、在契約成立前交付,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之立約定金等數種,本案為何種定金應依契約之文字及當事人之真意決定之。
(二) 若您今日與買家交易就精品包的款式金額等意思表示一致時,依民法第345條之規定買賣契約已成立,當事人並未就定金性質有約定,原則上應屬違約定金,故因您之各人因素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依照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定金予買方。
(三) 若您今日與買家就交易精品採取代購預定的方式,可能成立買賣預約,得就標的物及價金之範圍先為擬定,作為將來訂立本約之張本,但不能因此即認買賣本約已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判決參照),次按立約定金是為了確保契約將來會簽訂,於買賣契約成立前交付之,而契約成立前的立約定金,仍可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倘契約未成立,解釋上,該立約定金之效力應仍有民法第249規定之類推適用,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於受定金之一方拒不成立買賣契約時,則應加倍返還定金。(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判決)
(四) 綜上所述,您應照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付加倍返還定金予買方。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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