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請問,我在三年前訂讓一間火鍋店,前任屋主也是第一任屋主房子交給女兒、女婿裝潢後經營火鍋店,他們經營約兩年後,屋主將店面賣掉,但店面仍租由前手經營者繼續營業。
後來店家將店面頂讓,由我接手,頂讓同時也通知房東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契約簽訂時註明退租時清空至空屋狀態返還。
如今租約到期,因為疫情影響,已虧損太多,我決定不續租了,我經營三年至今一直將店面維持良好,未作任何變動,我通知房東我會將所有雜物及私人物品全部清空至空屋狀況返還,誰知,房東竟然不知從何處找了兩張隔壁店家新成屋時完全未有格局裝潢照片要我們返還到那樣狀態的「空屋」,這和我認定的空屋狀態差距完全不同,房東和我簽訂合約的時候房屋狀態並非那樣,而且房東購買此屋的時候房屋也不是那樣的狀態,他要求我把所有裝潢拆掉,啟不去把他購物後裝修的成本轉嫁到我的身上了?
請問房東有權利要求我復原到他購買前全空的狀態嗎?
A: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455條有明文規定。
關於租賃物之返還,出租人和承租人須在租賃契約中明確約定返還房屋的標準,如果是約定回復原狀,那承租人須將房屋回歸到原始承租的狀態後返還房屋。
若是承租人自行改裝的部分,承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要對承租的房屋進行改裝,須先經過出租人的同意。若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契約中約定以現況返還房屋,那承租人可以維持改裝的結果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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