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準備等當兵的學生
我去應徵了一份網咖的工作,自95年8月20日開始工作
12月24左右我向店長提出我只能做到96年1月31日
隔兩天店長跟我說叫我提早12月結束就走人
原因是1月底那個時間他不好找人來上班
所以要我提早走人
我們店裡規定要離職必須15天前說出
我已經提早了1個月時間說出
卻換來我必須被提早離職的要求
而我在96年1月10日去領12月的薪水
順便提出為何無遣散費的問題?
店長卻說我沒資格領,叫我去看好條文再來
還嗆明說要告就去告!
我想請問律師
店長應該發給我遣散費嗎?
我月薪為18000,那該付多少遣散費給我呢?
我想店長是吃定我是學生準備要去當兵
加上我工作在台中要回台北因此吃定我無法去申訴他或者花時間來告他
雖然我應徵的時候是找正職人員
我上網咖早班,早上8點-下午4點,月休6天
但是公司待遇卻是以時薪計算就像工讀生一樣
我一小時85元,85*8=680,680*25=17000+全勤1000=18000來計算我的月薪
以上問題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A: 關於資遣費之問題,雇主之主張為有理由,關於提早終止契約之部分,雇主之主張為無理由。理由如下: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台端自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自屬前揭不得請求發給資遣費之事由。另按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資遣費之計算,台端服務年資為四個月餘,可請求十二分之五個月之資遣費。末按,雇主要求提早離職牽涉雇主違法行使勞動契約終止權。是以雇主片面提早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之規定,不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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