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清算 貨款

公司清算 貨款


S 發問於 2022-07-26 | 臺北 | 製造業

Q: 想請問客戶想結束舊公司,然後另外開立一家 新公司
但目前尚有4個月的貨款尚未支付,如舊公司解散後尚未付貨款該如何處置?
如舊公司進行清算,債權人要如何確保所積欠之貨款有被列入?
如以開立支票在今年12月到期而公司在今年10月解散,支票依然有效用嗎?

強制執行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瀏覽人數:479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2、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3、經濟部95年5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67450號函「按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
1、客戶舊公司解散後,清算尚未終結前,法人人格還沒消滅,所以貴公司尚未給付之貨款,仍應給付給客戶舊公司。
2、客戶舊公司解散後進行清算時,債權人可用存證信函之方式,要求客戶舊公司將所積欠之貨款列入債權當中,方便未來舉證。
3、客戶舊公司解散後,清算尚未終結前,法人人格還沒消滅,所以客戶舊公司今年10月解散後,只有清算尚未終結,客戶舊公司仍可於今年12月持到期的支票要求給付。

三、面對客戶預計將結束舊公司而後另成立新公司,建議貴公司立即全面檢視雙方之間的合作內容,包含契約、訂單、財務、品保等各項約定,以確認之前對舊公司產品及交易內容之各項要求,包括保密協議、智慧財產權約定、品保標準、賠償約定等,後續皆能持續規範新公司,本所有擔任多間製造業公司法律顧問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