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2、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3、經濟部95年5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67450號函「按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
1、客戶舊公司解散後,清算尚未終結前,法人人格還沒消滅,所以貴公司尚未給付之貨款,仍應給付給客戶舊公司。
2、客戶舊公司解散後進行清算時,債權人可用存證信函之方式,要求客戶舊公司將所積欠之貨款列入債權當中,方便未來舉證。
3、客戶舊公司解散後,清算尚未終結前,法人人格還沒消滅,所以客戶舊公司今年10月解散後,只有清算尚未終結,客戶舊公司仍可於今年12月持到期的支票要求給付。
三、面對客戶預計將結束舊公司而後另成立新公司,建議貴公司立即全面檢視雙方之間的合作內容,包含契約、訂單、財務、品保等各項約定,以確認之前對舊公司產品及交易內容之各項要求,包括保密協議、智慧財產權約定、品保標準、賠償約定等,後續皆能持續規範新公司,本所有擔任多間製造業公司法律顧問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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