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強制執行法:
第一個問題部分: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是以對方名下無財產之情況,法院將提供債權憑證,如未來得知對方有相關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得隨時再次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此時就無需重複繳納執行費用。
第二個問題部分:
依經濟部100年3月25日經商字第10002324560號函:「本法規定之商業無法人格。
查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並未賦予商業之法人格。」
是以商號以下之財產仍屬於債務人個人名下財產,屬於強制執行可執行之標的。但如果商號內所有之動產屬於他人所有,則非屬於強制執行可執行之標的。至於商號內之動產是否屬於他人所有,有何方式可得確認,如誤為執行第三人動產有何法律責任,尚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方能判定,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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