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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物聯網蒐集資料的智財權問題

物聯網蒐集資料的智財權問題


柳OO 發問於 2022-07-22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本公司近期承包一海運公司有關物聯網(IoT)系統開發專案,會協助業主將貨櫃內的PLC主機所儲存的亂碼數據(利用專門的傳輸媒介或無線通訊技術),傳輸到本公司自行開發的系統介面,並對串接蒐集到的數據進行分析後,轉換成可讀資訊給業主對貨櫃進行遠端監控及發送控制指令。

惟貨櫃製造廠商和其所使用的內置主機有所不同,但貨櫃儲存的數據是根據業主本身的使用狀況所產生,串接蒐集來的資料僅供業主內部使用。想了解上述串接數據、傳輸、分析等等的資訊行為,是否會使我們或業主觸犯貨櫃製造商的著作權/智財權呢?或是可能滲及相關法律呢?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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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所謂「智慧財產權」,係指包含(1)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2)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3)人類之任何發明、(4)科學上之發現、(5)產業上之新型及新式樣、(6)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7)不公平競爭之防止、(8)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1967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參照)。
我國智慧財產權依據保護面向可大致分為「著作權」、「專利權」及「商標權」三大類,分別適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商標法之規定。
二、依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則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是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得以表現著作人獨立思想或感情,且具原創性之精神上作品,又所謂「創作性」,依我國目前法院多數見解,僅需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如該著作與先前已經存在之作品相較下具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即具創作性。
三、本件所詢「PLC主機亂碼數據」,依貴公司說明,為貨櫃內PLC主機依據各業主使用狀況所產生之數據,核與專利或商標無涉,該數據本身僅記載各業主使用貨櫃之狀況,其所彰顯者並非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亦即該數據本身尚非屬智慧財產權之客體。
四、惟若貴公司為使相關客戶資訊一目瞭然且確切掌握,就各貨櫃PLC主機產生之亂碼數據進行資訊選擇與編排,以迅速、即時、有效地與各業主進行聯繫溝通,則貴公司篩選與編排相關數據之行為相當於編輯者之衡量與判斷,以達到迅速、即時、有效地與與各業主進行聯繫之目的,則前開經貴公司篩選、分析、編排之數據及進而製作之文字、統計、數據圖表等足以反映業主業務營運實況之資訊,均具有創作性而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使用上即需有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規定之適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判決參照)。
五、此外,尚應特別注意該等數據是否涉及業主之「營業秘密」(即業主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如該等數據涉及業主之營業秘密且業主已有採取相當保密措施者,貴公司於串接、傳輸、分析及使用該等數據時,應依雙方契約約定或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負保密義務,如有違反保密義務致業主遭受損害則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併予敘明。


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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