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有限公司停業中,股東一人(自己);
2.現有人想買公司牌照;
3.整個公司讓售該如何處理?
4.謝謝。
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3、4款「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三、股東姓名或名稱。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2、公司法第111條第1、2項「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3、公司法第113條第1項「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將出資額轉讓給他人,且依說明您是有限公司唯一股東,所以不用經過任何其他人同意,即可轉讓出資額給有意購買公司之人。
三、建議之作法為您和有意購買公司之人簽署出資額轉讓契約,雙方就金額、付款方式、稅金負擔等詳細約定,以免後續爭議,並修改公司章程中股東姓名及出資額之記載,及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也要記得在次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出資額轉讓契約內容如何寫?修改公司章程程序為何?有何應注意事項?需依個案之情況再給予建議,本所已有多次協助客戶處理相關程序及擬定文件之經驗,您可與本所聯繫協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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