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特地排休參加員工體檢(公司無安排公假體檢),並依公司指定時間到醫院檢查,路上不幸發生車禍是否算是職災?雇主是否有責任?
A:
您好:
一、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6勞保3字第040052號函:「按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故勞工有接受上述健康檢查之義務,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前揭規定之強制性健康檢查,而於途中發生車禍,如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按:現行規定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二、次按,雇主對勞工健康檢查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一、一般健康檢查。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而勞工對於上開健康檢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6項規定,有接受之義務。
三、本題,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勞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6項規定有接受之義務。如勞工因參加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於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參照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86勞保3字第040052號函釋見解,如無現行111年3月9日修正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例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等…。),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而屬職業災害。
四、又,既然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勞工因而於途中發生車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是否能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損失補償,可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8號民事判決:「按勞基法與勞保條例,均係為保障勞工而設,雖勞基法對於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並未加以定義,惟勞基法第59條之補償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特別規定,性質上非屬損害賠償,與勞保條例所規範之職業傷害,具有相同之法理及規定之類似性質。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是以,本題對於勞工參加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於途中發生車禍,既得依法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見解,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亦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勞工仍可能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損失補償。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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