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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清算解散後,行政罰問題


劉 發問於 2022-07-1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限公司,辦理清算解散之後,政府行政單位是否還可以針對以前營業時期的商品標示問題發起調查及罰鍰?
2.調查及罰緩會不會追究至公司負責人?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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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您好,依您所述之情形,可參照以下規定:
1、 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2、 公司法第25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3、 經濟部95年5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67450號函「按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二、依照以上之規定,若您的公司已辦理解散,但還沒清算終結,則法人人格尚未消滅,政府行政單位可以針對以前營業時期的商品標示問題發起調查及罰鍰。

三、另外,有關罰緩會不會追究至公司負責人之問題,原則上政府機關調查後若公司確有違法事實,罰鍰只會罰公司,不會罰負責人,但是,要注意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1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也就是說,若負責人沒有合法清算,私下處分公司資產或把公司財產轉為私人所有,政府就會轉而追究負責人個人。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需進一步詳細討論與評估,請與本所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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