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公司為閉鎖性有限公司,初創期年初由三位股東各出資40% 共兩人,剩餘一人出資20% ,總共100%。
公司於年初登記後,取其資本20% ,交由出資股東購買日後營業器具設備。不料營業中皆未將應購買器具購回,亦無將20%資金還回公司。其20%原應購買款項,亦等於該出資股東股款20%之金額,請問是否能訴求該股東喪失股東資格,請法院判決?
而該股東營業期間亦干涉公司內部營運與財務,不時的要求檢閱財務報表,造成公司必須兩週必將財報準備好供股東行使監察權,影響人員作業時間與流程。是否有條文規範避免股東無限上岡的影響營運?
A:
您好,
股東出資入公司帳戶的款項,屬於公款,應用於公司,而非等同取回股本。如應用於公用採購的款項未用於原來目的,即可能構成侵占或背信,可能有民刑事責任。
另公司法雖有授與小股東監察公司運作的權利,但實際操作,可以安排妥當,以俾免公司營運被影響。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 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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