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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工作合約的後續相關解約問題


無OOO 發問於 2007-01-10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先生您好~


事由如下:
這是我第三份工作
礙於之前沒有國貿相關方面的背景
因此找尋相關工作時一直很不順利
去年八月十日到一家小公司面試
面談後主管願意給我機會,但是要簽一年合約
因擔心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此份工作,因此我只好硬著頭皮簽名
合約內容大意是到民國96年8月10日止為期一年
我必須全然接受並完成所有指派工作,不可有異議
倘若受訓期間發生三次以上相同的錯誤或是表現不達主管要求,他們有權辭退我
反之,我在受訓期間不可主動要求離職,否則必須支付這間公司十萬元違約金


但這份工作說穿了我只是打雜的公司助理
並沒有受到任何公司的特殊訓練
之前曾經到台中市勞工局免費法律諮詢處請教一位律師
他說如果要離職可能是依照剩餘日子的比例來支付違約金
但如果我現在真的很想要趕快離職,到今日也才過了153天
請問律師
如果我要離職是該主動告知主管我願意支付違約金
然後雙方合解(雖然不知對方是否願意)還是先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要結束合約來自保
然後等待上法庭呢?
如果真的得上法院,請問我可以做些什麼來減輕賠償金額呢?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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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由於離職違約金是由勞僱雙方自行約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原則上您應該要受到契約之拘束。至於是否可以酌減金額,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所以是否可主張酌減離職違約金之金額,應視離職違約金依社會一般標準是否過高而定。
又請求違約金是雇主的權利而非義務,故在您提出離職之際或離職後,雇主是否會向您請求違約金還是未定之數。建議您可以先行提出離職,視雇主之態度,再與之協商酌減違約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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