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我在去年12月底因感染流行性感卯冒而併發嚴重的扁桃腺炎
當時也有向公司請假,但是公司卻覺得我請太多假
公司人力以不足的理由而把我資遣
但是公司有幫我保勞健保跟團保
我也跟公司請了請假去看診的款項
但是保險公司卻跟我說要有醫生證明才可以請款
請問我該怎麼辦?
公司對我的解僱我可以對他們提出告訴或要資遣費嗎?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之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又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所以只要您確係因病而請假(您可檢具醫師證明因病無法上班),雇主便不能僅因您請病假而任意將您解雇。另外關於救濟途徑的問題,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及第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等,另您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如協調不成立則可逕向管轄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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