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教律師~
我媽媽她前兩天答應當別人的房貸連帶保證人
有在文件上簽名,但是沒有蓋章也沒有進行所謂對保的動作
沒有親自與債務人到銀行,也沒有提供身分證證件等
但是該債務人本身是銀行行員
請問這樣連帶保證人的身份是生效的嗎?
若是的話,有什麼方法可以取消呢?
非常感謝您!!
A:
一、所謂「對保」,就是銀行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本人簽訂借款或保證契約的程序,但此程序並非借款或保證契約的成立要件。
二、若於銀行借款契約之保證人欄位簽名,在無特別約定以用印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下,保證之意思表示應堪認定,除非該文件尚未送回銀行而撤回之,否則應已經生效。
三、有關保證責任之免除,請參酌本專區之相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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