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您好,本件情形應分成下列情形處理:
一、若賣家(即代購網站)非企業經營者
倘若賣家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而是偶一為之的網路拍賣,或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網路拍賣出售的一般民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參照),那麼賣家並非消保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因此無法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退貨。
二、若賣家(即代購網站)為企業經營者
如上述,若依上開判斷標準,賣家為企業經營者,則又須區分以下情形:
(一)賣家等買家下訂單後,才購買海外商品出貨:
此時,賣家與買家成立的法律關係是委任契約,海外代購的商品應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的客製化給付,且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則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七天猶豫期。
(二)賣家事先存貨,等買家下訂單即可出貨:
此時,賣家與買家成立的法律關係是買賣契約,若商品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的情形,且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則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七天猶豫期。
三、附帶說明,您問題中匯率的落差,應屬賣家收取的報酬,並非您所認知的免代購費或免服務費。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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