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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銀行支票發票日授權問題

銀行支票發票日授權問題


o 發問於 2022-07-15 | 新竹 | 營造及工程業

Q: 營造廠請廠商提供未填寫發票日之銀行支票作為履約保證票,並簽署”保證票授權書”,授權營造廠於廠商違約時填載到期日之權利,且於未完全清償前不得向銀行為止付通知,請問該支票是否為有效票據?請問若廠商仍向銀行為止付通知,營造廠是否可依此授權書直接請求銀行兌現支票?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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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廠商提供予營造廠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廠商並授權營造廠於違約時填載票據相關事項,性質上空白授權票據,實務上多數認為空白票據仍屬有效票據:

(一)、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2號民事判決:「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票據行為人,以留由執票人日後補充之意思,於特意不記載票據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之紙上簽名,所發行之未完成票據而言,因其附有空白補充權,得依補充權之行使而成為完全票據。簽發此種票據,於發票人頗多不利,但若不承認其具有合法地位,則發票人以票據無效為抗辯,影響交易之安全與票據之流通甚鉅,自宜令發票人負其責任,以促其慎重。」

(二)、原本支票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其支票當然無效(參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民事判決)。雖然,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該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此項規定,並不否定空白票據補充權之存在。又空白票據仍為有價證券之一種,並不失其流通性。本件系爭支票發票之月份,縱係執票人所補填,但執票人之補充行為,倘係出於票據行為人之授權,尚難仍認該票據無效(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本題廠商(票據行為人)提供予營造廠(執票人)之支票,特意未填載發票日之支票,特意不記載票據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之紙上簽名,所發行之未完成票據,而廠商既有簽署「授權書」,如有授權空白補充權,使營造商可行使支票補充權,性質上即為空白授權支票、空白票據。簽發此種空白票據,基於交易安全與票據之流通,多數實務見解,認為發票人(廠商)應負其責任,而屬有效票據。另,如營造廠於違約時填載票據相關事項,係在廠商授權範圍內,行使空白票據補充權固無爭議。如超越此範圍而為補充時,亦有實務見解,認為為維護票據交易之安全,對於非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取得此不當補充之票據者,空白票據行為人亦應負責(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二、若廠商(執票人)向銀行為止付之通知,營造廠(執票人)得否直接請求銀行付款,說明如下:

(一)、原本票據權利人向付款行庫為止付通知,依票據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應於止付通知後5日內向法院為公示催告,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二)、原則上,對於票據止付通知,付款行庫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理由,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5條規定,不負認定之責。又,付款行庫對通知止付之票據應即查明其有無存款,對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行庫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再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照前述規定辦理,付款行庫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三)、但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規定,通知止付人雖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換言之,本題廠商授權簽發之空白票據,嗣後廠商向付款行庫為止付通知,為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惟占有票據之人(營造商) 可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四)、再按,票據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4條規定:「業經通知止付之票據,票據權利人如聲請票據金額之支付,應俟法院除權判決後,具據憑以辦理,但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而票據業經到期者,得提供確實擔保予以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付款行庫對前項但書之聲請應即查明,對聲請時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金額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付款,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付款。」本題營造廠可依票據法第19條第2項及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4條規定規定,在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如支票到期日屆至,得提供確實擔保或票據金額依法提存,仍可向付款行庫聲請票據金額之支付,經付款行庫查明後,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付款。如支票尚未到期,營造廠得提供擔保,依票據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給與新票據。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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