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員工資遣問題若員工本身因下班途中自行騎車受傷申請職業災害成功該員工申請法扶續師提告公司要求恢復雇傭關係是否資方打法律訴訟贏面很低已經一審判資方輸請問若再上訴資方有機會贏嗎
若該員工經我方存證信函請他於幾月幾日報到 而其報到後 說許多工作不能做如外出洽公該員工說應職災造成傷害手不能抬高 每天跟公司主管挑戰討論工作有何方法可制止
A:
您好:
一、有關勞方對資方所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第一審資方敗訴,如資方上訴勝訴之機率,需視個案案情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原則上資方在勞方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本文規定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例外在有下述情形之一,即1、資方有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2、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3、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況,資方始能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二、勞方發生職業災害如經醫療後已能工作,則雇主處理方式如下:
(一)、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二)、勞方發生職業災害如經醫療後已能工作,則勞工仍有上班提供勞務之義務,勞工不得以未全癒為由,拒絕提供勞務,且勞工如有復健需求,僅能於復健期間請公傷假,餘仍應上班工作。
(三)、而雇主必需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按職災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假如勞工確實因職災事故以致手無法抬高,則雇主必須視勞工情況,安排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必要之輔助設施。如雇主確實已依上開規定提供勞工適當之工作,勞工也必需依誠信原則提供勞務,也不得濫用權利,在勞工健康狀況及能力皆可從事之工作,在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勞務,甚至故意曠職不到工,則雇主仍可搜集相關事證,依相關規定依法酌情處理。
(四)、站在處理解決問題之角度,建議勞資雙方應本誠信理性溝通協商,用合法適當之方式處理,以避免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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