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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特休超休問題

離職特休超休問題


詹OO 發問於 2022-07-14 | 桃園 | 其他

Q: 2020年9月7日到職,於2022年6月30日離職
今年公司給予特休8天,於6月休3天特休將8天特休用畢,系統上申報也通過審核。
請問公司回覆特休3天為超休故薪資短少,是否合法?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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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您所敘述之情形,雇主計算勞工之特別休假應該是採「曆年制」,且有預先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情形,則勞工有未達核假要件即離職,應否返還已預先休畢工資,應視勞雇雙方有無事先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特別休假計算方式:

1、勞工如於109年9月7日到職,至110年3月7日繼續工作滿6個月,依上開規定,應有3日特別休假。但如公司(雇主)就特別休假採曆,則勞工自110年3月7日至110年9月7日,可行使特別休假為3日。

2、勞工自109年9月7日到職,至110年9月7日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依上開規定,應有7日特別休假。但如公司(雇主)就特別休假採曆,則勞工自110年9月7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可行使特別休假為2.2日(計算式:7日-7×(8個月+7/30/12個月)=2.2日);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9月6日,可行使之特別休假為4.8日(計算式:7日-2.2日=4.8日)。

3、假設勞工109年9月7日到職,至111年9月7日還在職,則繼續工作滿2年以上,依上開規定,應有10日特別休假。但如公司(雇主)就特別休假採曆,則勞工自111年9月7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可行使特別休假為3.1日(計算式:10日-10日×(8個月+7/30)/12個月=3.1日)。如果雇主就特別休假採行使勞工「預先」休假方式,則勞工在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可行使之特別休假之日數即為7.9日(計算式:4.8日+3.1日=7.9日)。此即為您所敘述今年111年度,公司核給8日特別休假之緣由(註:依法計算應為7.9日,而公司系統可能整數8日計算特別休假)。

4、但本題勞工實際已於111年6月30日離職,自109年9月7日到職,實際繼續工作不滿2年,在無預先核給特別休假之情形,勞工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離職可行使之特別休假為4.8日。

(三)、有預先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情形,則勞工有未達核假要件即離職,應否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應視勞雇雙方有無事先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

1、按,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三、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所詢事業單位是否得直接由勞工工資扣除應返還之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乙節,仍應視其是否確經勞工同意且對於約定內容及金額均無爭議等情,釐清以判。」

2、本題您敘述,勞工實際已於111年6月30日離職,自109年9月7日到職,實際繼續工作不滿2年,不符上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給予10日特別休假之要件。但公司雇主就特別休假採行預先核給方式,則勞工於111年度僅能休4.8日,已如前述。但如勞工於111年度已休8日特別休假,則預先休約3.1日特別休假應否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參照上開函釋見解,應視勞雇雙方有無事先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並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而定。如有,則勞工在年度中離職,則雇主可自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如無,則勞雇雙方無爭執,且得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如有爭執,則雇主不能單方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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