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們您好:
先前約莫在民國111年02月份左右,有收到一次關於前往報到簡易庭進行調解的通知書,後續本人有透過電話與該通知書上面的法院電話與分機進行請假,後續有收到法院電話通知對方已撤調解需求。
結果近幾日又收到前往報到簡易庭進行辯論的通知書,並一併附上對方當初申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繕本一件給我,注意事項上有說明當天報到時應攜帶所用證物,但是我根本沒有任何紙本或者電子的證物,請問當天報到本人該如何進行辯論?
或者是我當天出席時,可否主張消滅時效來進行辯論?但是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來證明時間性?
其他資訊:
1.對方是某家資產管理顧問公司
2.案由市給付電話費,該電話費是當初是用門號換現金的方式後續衍伸出來的費用...
3.對方申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繕本內容,除了之前某月當期帳單之外,其他資料我本人這邊根本沒有收到或者拿到副本過。
A:
您好:
依您所述,您若無相關證物可以提出,您只須本人攜身分證、開庭通知單以及對方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報到前往開庭即可。對方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僅有某月當期帳單,而若請求金額高於帳單之費用,可以請對方舉證說明依據。此外,如果對方請求之電信費已罹於時效,開庭時您也可以直接主張時效抗辯。積欠的時間點是對方要說明的,毋庸您證明時間。但因時效會因為是電信費還是違約金會有不同時效,這點還須請您注意。若擔心不知該如何應對,也可以持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委由專業法律人士為您撰寫答辯狀,讓您帶去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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