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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車問題(疑瑕疵車)


SOOOO 發問於 2022-07-10 | 臺南 | 其他

Q: 購買電動車騎不到半日,發現煞車有點煞不住,後來發現車體有漏油,整個管路沾滿油漬(後續會有管路外表被腐蝕疑慮)!
隔日自行在家測試完全無煞車反應,後續反應給店家,請問能要求更換新車嗎?或只能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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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及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規定。
出賣人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除請求減少價金以外,亦可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或是請求交付另外相同的產品。
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盡速更換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您為民事訴訟的爭訟,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依您所述之情形,您得請求更換新車或減少價金(折價),或解除買賣契約
(一)依民法第356條,您於交車時有立刻檢查電動車外觀及功能無瑕疵之責任,但煞車之瑕疵及車體漏油係無法立即透過外觀肉眼得知,因此您只要於交車時有達到從速檢查之義務即可。且您已於發現瑕疵後,立即反映給賣家,由於您並無怠於通知,故賣方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二)應注意的是,若您欲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依同法第365條第一項之規定,您既已通知賣方電動車之瑕疵問題,則須於六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否則您的請求權會消滅。
(三)再依同法第354條、第359條之規定,賣家應擔保賣給您之電動車無瑕疵,惟依您所述,購買電動車騎不到半日,發現煞車有瑕疵及車體有漏油之情形,顯然電動車在交付給您前即有瑕疵,賣家應負擔保責任,您得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折價)。
(四)又依同法第364條之規定,買賣標的為種類物,如其物有瑕疵,您得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且賣方須給付您中等品質之物。種類物係指數量、種類、品質較不具體的物(同法第200條定有明文),也就是具有相同特性,可等價替代的物,如同一型號的電腦、同一品質的水果等,本案電動車亦屬之。依您所述,因該電動車有瑕疵,您可不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直接請賣方再交付一台同一型號的電動車給您。且賣方對於新交付的電動車,亦須擔保該車無瑕疵。
(五)依上開所述,您得選擇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減少價金(折價)或請求賣方給付新的電動車。惟考量您的購買電動車之目的,應係有用車之需求,故建議您直接請賣方給付一台新的電動車,始符合您的最大利益。

註:
1.民法第356條第一項、第三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2.民法第365條第一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3.民法第354條第一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4.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5.民法第200條第一項:「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6.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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