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朋友合夥健身房,出資人為3人,成立有限公司,其中一人想退夥,目前公司因疫情還在虧損,退夥者想拿回原本出資額,該如何解決?
A:
您好,
如您的合夥沒有定期間,任一合夥人可在2個月前聲明退夥,並以退夥生效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最好用書面簽名方式進行,以免日後有爭議。
以下為參考法條:
民法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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