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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潢新屋吃悶虧該如何提告?


悶OOO 發問於 2007-01-10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所述:
95年6月23日委託自己的舅舅裝潢新屋
在裝潢前有事先溝通過需裝潢的部份
我取了一張設計師的估價單讓他過目,以及告知我們的預算
當時他承諾一定比設計公司的便宜而且會照我們的需求去作裝潢
一開始我是希望他能開立一份估價單給我好讓自己安心
當著母親的面,他說都是自己人你還怕什麼
為了給母親面子,相信是自己人所以讓他去安排裝潢事宜


完工後,當我們逐一檢查裝潢時卻發現有許多缺失
當時尚未付款,但已經後悔
在這段未付款的期間裡,通知他來修繕共3次
但都是他個人的問題,他郤說都是照我給的圖去作的
還一直問錢滙了沒
第3次過後我打電話給他,告訴他還有地方沒處理好
他便發脾氣,礙於他是我的舅舅
我老公也不想把事情鬧大
所以在隔日撥了電話給他,告訴他我們要去滙款
但有部份沒處理好的,是不是該再跑一趟
他跟我老公承諾晚上會過來
於是當天下午我們就滙款出去
哪知這個人真是可惡,拿到了錢之後就再不管我們了
我們發現他的裝潢有偷工減料和粗糙了事
以及衣櫥門板有做壞補過的情形
漸漸覺得他的裝潢和報價實在相差不成比例,一點都沒有質感
雖然大家都說沒有字據就沒有憑證告他,但我仍有不甘
想了解,現有的裝潢已發現有偷工減料以及損壞的情形
難道這樣還不足以證明嗎?
或是,如果能告他,我應從那個罪項提告呢?
是否能用消保法來保障自己呢?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1652
匿名

律師

A:  您好:


您與舅舅間因裝潢而生的法律關係,應為民法第490條所稱之承攬關係,所以就您認為施工有瑕疵之部分,可依民法債編承攬一節相關規定處理。依照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所以就定作人(即為您)認為工作有瑕疵之部分,您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即您的舅舅)修補之。若其不於您所定期限內修補,您可以自行修補,並向其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第1項、第2項);您也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4條本文),並得另外對其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
最後要提醒您,依照民法第514條之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上開權利均應在發現瑕疵一年內,向您的舅舅請求。


參考法條:
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第 493 條:「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5 條:「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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