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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合約求償


曾OO 發問於 2022-07-08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頂讓到一家無門牌號無法設立營業登記之店面

合約上有一條註明:

第一條
甲方同意以新台幣xxx萬元將下列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利

第七條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利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是否可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甲方不願意負違約責任的話,訴訟是以詐欺提告嗎?

甲/乙方 在調解或是訴訟上 哪一方會比較佔優勢呢 麻煩了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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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建議得先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但該調解通知並無強制力,對方仍有可能不到場進行調解,若對方未到場或到場後調解不成,只能透過訴訟處理。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是以,若要提告詐欺,因詐欺屬刑事案件,可向警察局報案,於製作完筆錄後,由警察局移送地檢署分案偵辦,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告。然提告詐欺之前提是對方有以欺騙的手段,使你被誤導而與其簽約並交付財物。然而,即便對方遭起訴詐欺,你的損害仍然要透過附帶民事求償的方式才能得到賠償。
若對方並沒有欺騙之意,則可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返還頂讓金或違約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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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沛錦 | 執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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