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首先,因勞工於從事傳統產業任職,因搬重物致腰傷,則屬職業傷害;如係因工作中長期搬重物致腰椎椎間盤突出,進而致腰痛,則為職業病。
二、如勞工有投保勞工保險,勞工檢具相關資料,如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或職業病傷病給付。勞保局受理後,即會送請該局特約專科醫師審核勞工所患之傷病是否為職業傷病;如是,則應給付之合理起迄期間及日數;如果勞保局認定勞工所患非屬職業傷病,則核定不予給付職業傷病傷病給付。
三、再者,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職業災害損失補償滿例如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部分勞資雙方對於是否為職災有爭議,或雇主認為無需為職業補償,則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勞工可透過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請求給付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職業災害損失補償,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斷。另,勞工如有訴訟需求,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網址:https://www.laf.org.tw;全國法扶專線:(02)412-8518),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則毋庸負擔律師費由,律師費用由該會負擔。
四、又,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疾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請公傷病假。但如勞資雙方對於勞工所患之傷害或疾病是否為職業傷病有爭議時,可先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五、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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